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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号。统一信用代码:79964320-9。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号,经营场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沪杭高速嘉兴东原收费站)。统一信用代码:75908073-9法定代表人:严建英,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XX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黄 阁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