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啟斌与湖北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啟斌,湖北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高啟斌,男,汉族,1955年5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55********。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东亭二村8-1-3号。被执行人:湖北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号。法定代表人:李善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啟斌和湖北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1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啟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恒基建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5235.3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