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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7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敏与中国银行重庆长寿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长寿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长寿支行,中国银行重庆长寿支行营业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7114号原告:周敏,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号。负责人:陈渝民,职务不详。被告:中国银行重庆长寿支行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体育村2号。负责人:廖志勇,职务不详。原告周敏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长寿支行、中国银行重庆长寿支行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同日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周敏,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周敏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