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高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16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被执行人:高雪飞,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关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高雪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胜利审判员 林力军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