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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风明、孟久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明,孟久璧,孟久东,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风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孟久璧,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孟久东,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602室。法定代表人张世忠,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风明申请执���孟久璧、孟久东、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已查封被执行人债权及车辆,由于本案系轮侯查封,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