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许泽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许泽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被执行人:许泽源,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许泽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交罚决定书第B0015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经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许泽源罚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另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22号,现该案已处分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本案之外,就本案同一纠纷,本院还立有案件(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57号,该案已做销案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多次重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属于重复立案,应予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 彦 卿审判员 肖 伟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