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978施正华与施九龙、沙纪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正华,施九龙,沙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4978号申请执行人施正华,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施九龙,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沙纪美,女,1961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施正华与被执行人施九龙、沙纪美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施九龙、沙纪美应共同向施正华归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案件受理费8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正华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正华以已与被执行人施九龙、沙纪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计 珉审判员 李坤复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祖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