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党亚玲与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亚玲,孟彬,马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174号原告党亚玲,女,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孟彬,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现住博乐市。第三人马晓峰,男,回族,现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亚玲诉被告孟彬、第三人马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亚玲以本案需要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党亚玲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