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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党亚玲与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亚玲,孟彬,马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174号原告党亚玲,女,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现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孟彬,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现住博乐市。第三人马晓峰,男,回族,现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亚玲诉被告孟彬、第三人马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亚玲以本案需要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亚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党亚玲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