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顺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086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生态庭。被执行人:罗顺柳,女,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李树群与罗顺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罗顺柳负担,但罗顺柳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生态庭于2017年7月5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7日,李树群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闽0481执3215号立案受理,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215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08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