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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74号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世纪大道万锦国际小区10#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童朝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688号。法定代表人:钱江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将诉讼保全担保金42000元汇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账户,对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诉讼保全申请错误,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赔偿被保全人因诉讼保全遭受的损失,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被申请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