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夏某,夏某1,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夏某,男,汉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夏某1,男,汉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支公司。负责人:何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4民终5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5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按法定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50000.00元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回,执行费2150元已依法免除,该案所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应予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民终54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马 坚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