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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菊与黄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菊,黄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18号原告:江菊,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成,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菊诉被告黄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计791元,由原告江菊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