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246号原告:聂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聂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聂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基于本人真实意愿,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