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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付铁军与李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铁军,李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981号原告:付铁军。被告:李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铁军与被告李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铁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铁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付铁军负担。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国强书 记 员 谢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