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付铁军与李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铁军,李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981号原告:付铁军。被告:李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铁军与被告李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铁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铁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付铁军负担。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国强书 记 员 谢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