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财保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蕴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蕴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财保219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淮北市蕴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周磊。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蕴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东淮纺路×幢×房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东淮纺路×#×房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位于相山区相阳路东淮纺路S×土地(权证号:淮土国用(×)第×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路南侧综合商场,权证号为濉公房字第××号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方力六六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500万元。被申请人淮北市蕴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安徽方力六六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为此,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北市蕴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路南侧综合商场,权证号为濉公房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梦瑶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查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