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财保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杨某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杨某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鄂0881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2017年8月28日,申请人周某以其与被申请人杨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65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