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东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60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阳,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阳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5月17日在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陇海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李东阳虚构自己是联通公司员工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及其朋友购买苹果5S手机为由,两次诈骗陈某共计人民币73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东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阳对起诉书指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5月17日在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陇海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李东阳虚构自己是联通公司员工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及其朋友购买苹果5S手机为由,两次诈骗陈某共计人民币7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东阳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史创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单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阳曾因诈骗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李东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东阳的刑期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