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代波与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波,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550号原告:代波,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青龙街15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0074236W。法定代表人:李洪渊,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波与被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代波负担。审 判 长 林 杨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