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韩其华、沈惠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其华,沈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韩其华,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沈惠康,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韩其华与被执行人沈惠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其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5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1545元,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代为履行付款义务且担保人已履行部分款项,双方就余款的支付已另行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08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益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