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彩霞与胡厚、王仙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彩霞,胡厚,王仙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99号原告:罗彩霞,,住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钢(系原告外甥),住巴彦淖尔市。被告:胡厚,住巴彦淖尔市。被告:王仙荣,住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系被告王仙荣配偶),住巴彦淖尔市。原告罗彩霞与被告胡厚、王仙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