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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彩霞与胡厚、王仙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彩霞,胡厚,王仙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99号原告:罗彩霞,,住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钢(系原告外甥),住巴彦淖尔市。被告:胡厚,住巴彦淖尔市。被告:王仙荣,住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系被告王仙荣配偶),住巴彦淖尔市。原告罗彩霞与被告胡厚、王仙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