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常月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月,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430号之一申请人:常月,女,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束,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超,男,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常月与被申请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1、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有抵押)的产籍;2、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的产籍;3、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x**猛禽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有抵押)车籍;4、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xxx**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车籍;5、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xxx**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有抵押)车籍;6、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xx**解放牌小型面包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车籍。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常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xx**猛禽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车籍;查封期限二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xx**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车籍;查封期限二年;五、查封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xx**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车籍;查封期限二年;六、被申请人陈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xx**解放牌小型面包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车籍;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侯利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