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丽华诉被告吴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华,吴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4399号原告:郭丽华,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被告:吴险峰,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原告郭丽华诉被告吴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郭丽华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