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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丽华诉被告吴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华,吴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4399号原告:郭丽华,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被告:吴险峰,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原告郭丽华诉被告吴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郭丽华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