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本治与简建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治,简建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2050号原告陈本治,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简建华,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治诉被告简建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本治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本治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