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许永福、许松海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永福,许松海,宋秀英,张海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福,男,194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松海,男,1944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经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代理人。原审被告:宋秀英,女,1949年8月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系许永福之妻。原审被告:张海侠(曾用名张玉勤),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系许永福儿媳。上诉人许永福因与被上诉人许松海、原审被告宋秀英、张海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永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永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永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永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华秋审判员 智卫东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