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香与被执行人陈军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香,陈军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香,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陈军政,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春香与被执行人陈军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军政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