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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733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91年7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1日,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想私下解决该纠纷,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所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东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