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3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与米红玉、王进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米红玉,王进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353号之三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高新技术产业园。负责人:郭永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章艾,该公司员工。被告:米红玉,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高阳县。被告:王进法,又名王法,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址高阳县。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米红玉、王进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原告蠡县江南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春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