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11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8月出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凤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