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兰成、韩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成,韩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兰成,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韩志刚,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滨州城建集团东营分公司,原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张兰成与被执行人韩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372000元,已执行2402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美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