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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0001张永荣与吴江市汾湖镇北厍奔腾汽车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荣,吴江市汾湖镇北厍奔腾汽车维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001号原告:张永荣,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吴江市汾湖镇北厍奔腾汽车维修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营者:王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荣诉被告吴江市汾湖镇北厍奔腾汽车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荣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