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俞晶、李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晶,李振东,阳谷县定水镇东升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俞晶,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振东,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阳谷县定水镇东升食品厂,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王庄集村。法定代表人:侯凤芹俞晶与李振东、阳谷县定水镇东升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振东、阳谷县定水镇东升食品厂于2015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俞晶190000元。被执行人李振东、阳谷县定水镇东升食品厂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4日向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于2017年8月4日向工商部门进行查询;于2017年8月4日向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于2017年8月4日向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本院经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90000元,被执行人李振东、阳谷县定水镇东升食品厂均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令祥审判员 汤之清陪审员 吴修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秉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