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德文与被执行人朱孝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文,朱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文,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朱孝斌,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李德文与被执行人朱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孝斌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孝斌名下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