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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德文与被执行人朱孝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文,朱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文,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朱孝斌,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李德文与被执行人朱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孝斌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孝斌名下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