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宝信涂料有限公司、何瑞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平果宝信涂料有限公司,何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宝信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区南2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瑞宏,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宝信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瑞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宝信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桂1023执5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