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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6058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张某1,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被告张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君悦豪庭C4幢甲单元1303室的房产,根据总购房款1028955元,要求被告支付1/2款项即514477.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无争议:1.××××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2。2017年4月20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的抚养问题等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就房屋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并由本院出具(2017)苏0481民初3350号民事调解书。2.2014年5月26日,原、被告作为买受人与江苏福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被告以单价8278元/㎡,总房价1028955元,购买施工编号为君悦豪庭C4#幢甲单元1303号的房屋,总面积124.3平方米等内容。3.涉案房屋的房款均已付清,其中由原告出资20万元,被告出资628955元,另20万元用原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均由被告归还,现贷款尚有14万余元未还清。4.涉案房屋现编号为君悦豪庭3区10幢甲单元1303室。现房屋钥匙尚未交付,未领取房产证。5.双方未能就涉案房屋今后取得房产证后的归属等问题协商一致。上述事项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下列事项有争议:被告认为,要求与儿子做亲子鉴定,并要求原告保证除了儿子的抚养费外不再要求其承担儿子的任何费用,否则不同意分割。对于被告的上述要求,原告不同意。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如下: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争议房产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当事人尚未取得所有权,故本院不宜判决房产所有权,无法进行财产分割,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可待争议房产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诉讼。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6元。代理审判员  史雪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夕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