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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堂与白矿军、白正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堂,白矿军,白正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877号原告:王海堂,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魏县双庙乡薛庄村人被告:白矿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人。被告:白正红,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堂与白矿军、白正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堂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堂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全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