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海堂与白矿军、白正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堂,白矿军,白正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877号原告:王海堂,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魏县双庙乡薛庄村人被告:白矿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人。被告:白正红,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堂与白矿军、白正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堂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堂负担。审判员 吴学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全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