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必容与张必刚晏正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必容,张必刚,晏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必容,女,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必刚,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晏正英,女,1982年5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张必刚、晏正英在指定期限内归还张必容借款9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20元,但张必刚、晏正英未履行义务,张必容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必刚、晏正英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除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必刚、晏正英所有的房产一套因有抵押贷款而不便处置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必刚、晏正英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张必刚、晏正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必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必刚、晏正英(2017)渝0118执17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