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790号原告:聂某,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