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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790号原告:聂某,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