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286号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刘振永,职务:经理。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其铎,职务:经理。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沧州中顺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尹洪利人民陪审员 魏建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