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奎与杨学坤、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杨学坤,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65号原告:王奎,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学坤,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诉被告杨学坤、商丘市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王奎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