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鑫与刘发万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刘发万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764号原告:刘鑫,女,生于1999年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发万,男,生于1985年12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刘鑫与被告刘发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鑫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