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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华山路自编**号C。法定代表人:黄宝谊,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6民初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发现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又于2017年6月20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递交《撤回管辖〈民事上诉状〉申请书》,以被上诉人代理人称已收到上诉人相关款项,拟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娜茹审判员  曾繁桉审判员  张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