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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佩如与张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佩如,张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32号原告:冯佩如。被告:张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