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佩如与张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佩如,张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332号原告:冯佩如。被告:张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