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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凤金、王诚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凤金,王诚惕,宋爱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温凤金,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王诚惕,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南康市。被执行人:宋爱青,女,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温凤金与王诚惕、宋爱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2011)宁民一初字第135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435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诚惕、宋爱青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凤金,申请执行人温凤金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诚惕、宋爱青应履行的人民币6343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宁民一初字第135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著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