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仁与孙详文、赵玉昌及第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孔详文,赵玉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813号原告:张仁,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心医院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池北区。被告:孔详文,男,其他情况不详,住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场区。被告:赵玉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安图农村村镇银行职员,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池北区。第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田东,经理。原告张仁与被告孙详文、赵玉昌及第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虎林园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后,张仁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吉24民终827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道镇白山大街利民胡同3-1两间房屋(房权证号:安图县字第00XXXX01、第00XXXX**)为张仁所有;2.孙祥文、赵玉昌将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至张仁名下;3.确认东北虎林园公司名下的二道镇白山大街利民胡同3-1两间房屋为张仁所有。事实和理由:2004年9月13日,张仁将其名下的二道镇白山大街利民胡同10号的房权证交给开发商孙祥文、赵玉昌用于综合楼开发,双方签订回迁合同,开发给张仁回迁一楼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2006年5月起,张仁开始使用回迁房屋。2015年5月,经查得知,不知何故其回迁的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东北虎林园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执行长白山农商行与谭双平、东北虎林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仁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安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仁的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的规定,现张仁主张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时并未被告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我院已于2017年8月11日向张仁送达(2015)安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的相关补正裁定,张仁收到补正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院于2017年8月23日对张仁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立案受理。因两案诉讼标的相同且张仁已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主张,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张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 承 兰审判员 :胡征光审判员 :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 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