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国贞与杨前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国贞,杨前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国贞,女,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建华乡长岭村*组。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前容,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建华乡宝庆村*组。再审申请人石国贞与再审被申请人杨前容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石国贞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安岳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听取了再审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石国贞申请再审称,其丈夫李荣钊未经自己特别授权,在上诉案件里无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更无权代自己撤回上诉申请。故请求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2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赔偿主张;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再审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石国贞与再审被申请人杨前容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安岳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对石国贞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所应当提供的证据以及不提供证据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均作了详尽的论述,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石国贞关于“其丈夫李荣钊未经自己特别授权,在上诉案件里无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更无权代自己撤回上诉申请”的再审理由,经查,作为撤诉申请人的石国贞向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提交的撤诉申请内容,系“我自愿撤回上诉,请你院准许撤回上诉”,委托人系其丈夫李荣钊。虽然没有特别授权,但是石国贞与李荣钊系夫妻关系,撤诉申请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二审法院准许其撤回了上诉。本院(2016)川20民终1224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期间,石国贞仍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后续医疗费的主张,故本院对石国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国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