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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国琴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琴,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69号原告:张国琴,女,1958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翁立。原告张国琴与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国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国琴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