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国琴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琴,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69号原告:张国琴,女,1958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翁立。原告张国琴与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国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国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国琴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