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0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周钦与林雪叨、张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118号原告:黄周钦,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花,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雪叨,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张永顺,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周钦与被告林雪叨、张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周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17元,减半收取2358.5元,由原告黄周钦负担。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人民陪审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巫卫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