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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学廉、魏和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廉,魏和爱,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廉,男,193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魏和爱,女,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学廉与被执行人魏和爱、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7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学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魏和爱偿还借款人民币18867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成在继承黄玉森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和爱、黄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和爱、黄成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和爱和黄成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城镇南门××大厦××层整层。(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和爱、黄成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经申请执行人陈学廉申请,本院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2)将魏和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和爱、黄成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学廉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