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珂强、石康旗、李小铃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珂强,石康旗,李小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313号申请人: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渠俊胜,男。被申请人:石珂强,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康旗,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小铃,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石珂强、石康旗、李小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民币264650.3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64650.37元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广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珂强、石康旗、李小铃银行账户人民币264650.3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64650.37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颖茹审 判 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畅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