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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殷小平与刘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小平,刘术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305号原告:殷小平,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刘术珍,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殷小平与被告刘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殷小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小平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亮珍 微信公众号“”